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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保单怎么分割,情况不同分割也不同

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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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婚内以一方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险,视为夫妻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该保单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婚内以一方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险,视为夫妻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该保单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下面为大家推荐《离婚后保单怎么分割,情况不同分割也不同》,欢迎阅读。

离婚后保单怎么分割,情况不同分割也不同

离婚后保单怎么分割,情况不同分割也不同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保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欢迎。或处于规避风险,或出于投资理财,保险类别也越来越多,越发满足人们各式各样的需求。如果夫妻离婚了,婚内购买的保险单又该如何分割呢?

因保险单所缴纳保费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保险往往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若要对保险单这一合同内权利义务进行分割显然难以实现,若因其难以分割便不再对其分割,将保单归夫妻一方所有,又显失公平。因此,实务中,对于婚内购买保险的分割则需要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不同作出不同的分割方式。

一、一方婚前购买并开始缴纳保费的保单,婚后继续缴纳保费的,离婚时应补偿另一方婚内缴纳的保费一半。

若一方婚前便购买了保险,交了一两年保费后结婚,婚后缴纳保费数年,后夫妻离婚的,离婚时作为投保人的配偶一方应当就婚后缴纳的保费补偿另一方一半。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投保人同为夫妻一方,受益人为另一方或子女的,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三、夫妻婚内以一方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险,视为夫妻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该保单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以上为保险的分割方式,但实务中如若要求对保险进行分割的,首先需要举证证明保险事实存在,如保险合同,缴纳保险的发票等,若一方无法举证的,或是根本对此不知情的,则难以主张分割。

延伸阅读:重疾险是不是病种保的越多越好?

1、从实际发生重大疾病的统计数据看,恶性肿瘤是导致重大疾病赔付的主要原因,根据2010年某公司实际发生的重大疾病理赔案件中,近八成是因为罹患恶性肿瘤而导致。急性心肌梗塞和终末期肾病也分别占到了6%。三种实际发生的重疾占到了所有重疾种类的90%。理赔统计同时显示,恶性肿瘤是导致死亡赔付的最主要原因,占死亡赔付总理赔件数的43%。其次是意外死亡,占比28.6%。因此恶性肿瘤,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重大器官移植等是最应该防范的重大疾病范围。

2、保险保障范围的选择,首先应该选择发生概率高,破坏性大的重大疾病,中国保监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也只是推荐必保的六种重大疾病,分别为: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其他病重的选择也应该结合家族遗传病史,生活环境等适当做考虑即可,避免因追求多而全,而额外承担部分发生概率极低、风险可控的所谓重大疾病的保险费支出。因此重大疾病保险范围也并不是越多越好。关键在于以较低保费获得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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